接美国海关的最新要求,于2002年12月2日起,凡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必须于起运港装船前24小时将完整及准确的货物清单送至美国海关。为此,我司将对美国航线的操作作出如下调整,并希望各位货主在以下各方面予以配合。
- 货主必须开船日72小时前将完整的定舱资料送至我司(包括更改后的数据)。
- 每份托单必须提供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之全称及详细地址或识别代码。*
- 每份托单必须提供详尽品名或注明世界海关组织6位品名代码(不得使用泛性描述,如:FAK,SAID TO CONTAIN,GENERAL,GARMENT,FOODSTUFF……),
- 每份托单必须提供实际小包装数量(不能出现PALLET,BUNDLE,SKID AND CONTAINER)。
-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各船公司要求的格式提供集装箱详尽资料,包括箱封号/件数/重量/尺码等相关数据。
- 危险品需加注IMO,CLASS,UN#等代码。
- 凡是与美发生直航,过境,中转关系(亦需船公司进行申报)都必须申报
- 船公司不确认因客户资料提供不完整,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美海关对货物进行拒收,查验等原因产生的费用(包括在中转港被美海关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或拒收,查验的损失)
- 经船公司规定的最终截止时间的托单数据将被船公司视为最终提单数据
*注:有部分船公司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详情请与我司相关人员联系 对于此规则的最新情况,我司将及时告知。 |